第一章 引言


1.1 范围
    本标准叙述细水雾消防系统在设计、安装、维修和测试方面的最低要求,不涉及明确的性能准则, 也不提供设计消防系统的具体指导。通过灭火试验的一些案例,本标准使读者获得细水雾系统设备与 系统的可靠资料。
1.2 目的
1.2.1 本标准通过对一种特殊水基灭火系统在设计、安装、维修和测试条件等方面的标准化,使生命 和财产免遭火灾损失。此种特殊的水基喷雾灭火系统,根据不同应用的需求,通过吸热、排氧和阻辐 射等诸多途径,对火情进行控制,抑制乃至扑灭。
1.2.2 本标准的用户应认识到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复杂性。唯有如此,设计人员才不至于将本标准当成 设计手册之类的金科玉律。该标准不应与工程师或工程项目的合理判断或需求背道而驰,而应该使那 些对特定和非常规问题能作出完整、缜密分析的设计师们,具有开发与设计的相当自由度。从这个意 义上讲,为设计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的,应该还是设计师。
1.3 应用
    该标准适用于细水雾灭火系统,且基于成熟的工程原理、可靠的试验数据和现场经验,提出细水 雾技术的最低要求。
1.4 追溯力
    为使火险的防护得到认可,需要哪些设备与技术?本标准正是以目前业界形成的共识回答此问 题,同时也反映了标准颁布之际,该项技术的发展状况。除非另有规定,本文件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 获得批准建造、安装的设施、设备、结构或装置。如果权力部门另行规定,则本标准具有追溯力。也 即,权力部门可以规定:现有的某某火险防护,属于不合格。权力部门可获准采用本标准的相关条例, 责令整改。
1.5 等效性
    对于质量、强度、耐火性、有效性、持久性、安全性等方面,同本标准相比,为等效、乃至更佳 性能的系统、设备和装置,本标准并无限制其推广使用之意。宜向权力部门提交相关文件,表明这种 等效性;对于有关系统、方法或仪器预期等效的性能目标,也应明确说明并经权力部门批准认可。
1.6 计量单位
1.6.1 本标准使用公制单位(SI )。
1.6.2 两个单位(升、巴)不属于公制单位(SI ),但被公认并适用于国际消防界。
1.6.3 表1.6.3 为上述量与公制单位的转换值。
表1.6.3  公制转换因子
1.6.4 如别的单位亦等效时,计量单位应优先使用公制单位(SI 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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